1 总则
1.1为了做好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产品单元名称及规格见表1。
注: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见5.1款,产品规格根据现行标准及时更新。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细则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