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铜-铜镍(康铜)热电偶丝》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偶丝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
a) 表面质量;
b) 尺寸;
c) 不均匀热电动势;
d) 热电动势。
7.1.2 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抽样规则
7.2.1 出厂检验应从生产的每卷(盘)偶丝的头、尾两端备取约1.lm 进行检验,其中表面质量和尺寸(7.l.1 的a)、b))两项应对整卷(盘)偶丝检验。
7.2.2 型式检验应从生产厂的成品库中任意抽取正、负极各不少于3 卷(盘)的偶丝,在头部取约5.5 m,尾部取约1.1m 进行检验。其中表面质量和尺寸应对整卷(盘)偶丝检验。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时,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卷(盘)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3.2 型式检验时,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样进行全部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
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