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及铜合金管材生产产品的监督检查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
8.3 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8.4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5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8.6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7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文),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99号)及《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